(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令第25号发布)(节选)
第一章 总则
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,对幼儿实施体、智、德、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,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。
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、学习提供便利条件。
第六条 尊重、爱护幼儿。严禁虐待、歧视、体罚和变相体罚、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。
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
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,合格者方可人园。幼儿人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,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。
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,便于管理为原则,不宜过大。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(3至4周岁)25人,中班(4至5周岁)30人,大班(5周岁至6或7周岁)35人,混合班30人。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。
寄宿制幼儿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。
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,也可混合编班。
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
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。
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》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、规章和制度。
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、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半。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,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。高寒、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。
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。每年体检一次,每半年测身高、视力一次,每季度量体重一次,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、评价。
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,保护视力。
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,病儿隔离制度,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。
幼儿园内严禁吸烟。
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、设备、消防、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;建立食品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 接送制度,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。
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。
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,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。
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、小便习惯,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,时间等。
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,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,加强冬季锻炼。
要充分利用日光、空气、水等自然因素,以及本地自然环境,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,增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。
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。
第二十条 幼儿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,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,防止中暑和冻伤。
第五章 幼儿园的园舍、设备
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,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,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、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。
应根据幼儿园特点,绿化、美化园地。
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、玩具架、盥洗卫生用具,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、图书和乐器等。
幼儿园的教育、玩具应有教育意并符合安全、卫生的要求。幼儿园应因地制宜,就地取材、自制教具、玩具。
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
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,热爱幼儿教育事业,爱护幼儿,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,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,品德良好为人师表,忠于职责,身体健康。
第三十七条 儿园教师必须具有《教师资格条例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,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。
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,其主要职责如下:
(一)观察了解幼儿,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,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,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,完成教育任务;
(二)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、卫生保健制度,知道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;
(三)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,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,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,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;
(四)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;
(五)定期向园长汇报,接受其检查和指导。
第八章 幼儿园、家庭和社区
第四十八条 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,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,向家长宣传利学保育、教育幼儿的知识,共同负担教育幼儿的任务。
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。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,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、方法,定期召开家长会议,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。
幼儿园应该认真分析、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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